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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国际技术转让制度借鉴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961天前 | 46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建设和完善国家技术转让税制激励制度体系,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具有重要意义。在科技创新的国家战略驱动下,我国科技成果持续产出,技术交易日趋活跃,但也面临技术交易转型、创新链条不畅、激励机制欠缺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系统设计,构建符合技术交易需求、服务科技创新规律的税收激励制度体系,提高科技供给与转移扩散能力,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提升技术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同时,世界各国都相继制定并实施了专门的税收优惠制度促进技术创新。本文将着重介绍欧洲国家从“专利盒”到“知识创新盒”的制度创新、OECD的“关联法”下各国专利盒税收优惠制度的趋势、美国税改推出的“无形资产海外低税收入”税收优惠、韩国的广泛税收优惠、国际税收协定中的跨境技术转让税收制度。


()欧洲国家从“专利盒”到“知识创新盒”的制度创新

“专利盒”优惠税制源起于1973年爱尔兰,最初是为了鼓励专利技术应用而对专利许可所得的免税。2000年伊始,随着欧洲里斯本战略的实施,“专利盒”优惠税制在欧洲迅速流行,优惠范围不断扩展为“各类知识产权的各项所得”,因此亦被称为“创新盒”或“知识发展盒”[1]。至少有15个欧洲国家施行了类似政策,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跨境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国际技术转让制度借鉴(上)


[1]根据 2019 年 1 月 OECD 公布的《2018 年有害税收实践进度报告》,接受审议的 “专利盒”优惠税制全部被认定为无害。

实施专利盒政策的国家中,其政策条款总体特点如下:

1)税率优惠幅度大。各国分别制定了从 0%15%不等的优惠税率。一些欧洲国家的专利盒优惠幅度较大,如马耳他、塞浦路斯、列支敦士登、荷兰等,而其他大部分国家则采取税率减半的形式。

2)知识产权的适用类型广泛。除了发明专利,大多数国家还把专利盒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等领域 ;一些国家还包括技术秘密 (know-

how),如比利时、塞浦路斯和瑞士;个别国家甚至包括商业秘密,如匈牙利。有些国家则作出明确区分,如爱尔兰规定与市场相关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品牌、

外观设计和其他用于市场的知识产权)不包括在内,这样对技术研发的支持更有针对性。

3)享受优惠的收入类别各不相同。专利收入包括以特许权使用费为主的各项知识产权的相关收入。几乎所有实施专利盒制度的国家都将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纳入了优惠范围 ;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列支敦士登、英国等国还将该制度适用于知识产权的转让收入和专利相关产品及服务收入,这在客观上也促进了企业知识产权的商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