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科技、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有何不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7年版的《供发展中国家使用的许可证贸易手册》认为:技术是制造产品、采用工艺或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且有多种表现形式,如知识产权、技术情报、技能、智慧等。
《联合国技术转移行动守则(草案)》(1985年)虽然没有给技术下定义,但将技术转让定义为:转让关于制造一项产品、应用一项工艺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知识,但不包括只涉及货物出售或只涉及货物出租的交易。从中可知,技术是指关于制造一项产品、应用一项工艺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知识。
科技是科学与技术的合称,然而通常是指技术,我们通常所称的新科技(New Technology)、新兴科技(Emerging Technology)、高科技(High Technology)和中等科技(Medium Technology)等,虽然翻译为科技,实则是技术。我国台湾的学者往往将Technology翻译为“科技”。
从上述分析可知,技术与科技、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是相通的,彼此是通用的,只是在不同的语境下分别使用而已。
当然严格来讲,科技成果与技术也不能完全等同,也有细微的差别。一般来讲,技术一般包括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未申请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如生产技术、工艺流程、品质管理等,以及技能和智慧等。
二、什么是技术转移?
技术转移源于英文Technology Transfer。《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对技术转移给出了确切的定义。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这一定义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技术被界定为“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也可理解为应用技术成果。二是转移被限定为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包括技术归属权或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以及技术知识的应用与推广等,不包含同一主体内所进行的价值转移,即价值实现、成果转化。这表明,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不同。
《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号为GB/T34670-2017)采用《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对技术转移的定义,并规定,技术转移的内容包括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在这里,可理解为“系统知识”包含科学知识,但不能理解为技术等同于科学知识,技术转移当然包括科学知识的传播。将科学知识纳入技术转移的内容,即科学知识的传播归入技术转移,进一步丰富了技术转移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