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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国际技术转让制度借鉴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965天前 | 4668 次浏览 | 分享到:

2年内卖出,则需对股票市价与行权价格的差额按37%边际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加3.8%净投资收入税,另有若干地方个人所得税;股票售出则需缴纳15%的资本利得税。法国的股票期权更强调激励效果,按照是否满足4年禁售期设计了不同的税率。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跨境技术转让税收制度

国际税法领域比较有影响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拟定的OECD范本,以及联合国拟定的UN范本[1]。虽然两个范本在结构和内容相近似,但二者立场不同。UN范本主张发展中国家利益,强调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OECD范本维护发达国家利益,偏重居住国税收管辖权。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双边税收协定时,对两个范本均有参考。

在对国际技术转让所得形式划分归类上,两个范本有较大区别(详见表)。

国际技术转让所得的征税权分配与归属比较

跨境知识产权交易中国际技术转让制度的借鉴(下)


[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Model Convention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with Respect to Taxation Income and on Capital,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网站,http://www.oecd.org/tax/treaties/1914467.pdf


上述不同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分歧,主要在于对技术服务费的分类不同,或者分为特许权使用费,或者分为营业利润,最终会导致该笔收入的征税权所属的不同。OECD范本主张把技术服务费归类在营业利润里,从而居住国享有完全的征税权;UN范本倾向于将技术服务费归类在特许权使用费中,以实现收入来源国对其享有一定的征税权。

两个范本对技术服务费等所得的划分归类有分歧,但采用的都是广义的技术转让概念,将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劳务纳入在技术转让的范畴内;营业利润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同的征税权分配,会最终导致技术转让税负的差异。

改革开放发展初期,我国定位为技术净输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大多使用了UN范本,强调收入来源国;但随着技术净出口身份的转变,可以考虑灵活运用两个范本,特别在作为技术输出国身份时可较多地参考OECD范本,运用与缔约国税率的差异,通过归类于特许权使用费或营业利润这一途径为我国技术输出创造更顺畅的国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