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优惠的计税依据大同小异。大部分国家的专利盒以营业利润(或息税前利润、净所得)作为减免的计税基础,但少数国家以收入总额为基础,如马耳他、
匈牙利、比利时等。
上述各国的专利盒政策不尽相同,但在客观上降低了知识产权商品化所得的实际适用税率,最终促进了这些国家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商品化的发展。
(二)OECD的“关联法”下各国专利盒税收优惠制度的趋势
欧洲各国实施的专利盒制度不完全符合 G20/OECD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2013年9月,OECD[1]声明有害税收实践的打击重点为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知识产权优惠制度。迫于压力,爱尔兰、比利时、匈牙利、英国、西班牙各国纷纷引入“关联法”[2],聚焦高质量知识产权,修订专利盒税收优惠。
BEPS行动计划基于实质性活动及“关联法”,要求将符合优惠资格的知识产权限于发明专利以及与专利功能等同的知识产权。与专利功能等同的知识产权具体分为三类:广义专利(包括实用新型、用以保护植物和遗传基因物质的知识产权资产、指定的罕见疾病用药物以及专利保护的延伸)、有版权保护的软件、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专利特征的其他资产。BESP行动计划实施后,各国严格遵照“关联法”调整和设立“专利盒”优惠税制,无专利特征的低质量知识产权优惠税制比重明显下降,主要包括全部营销型知识产权和部分营业型知识产权、外观设计等。大部分“专利盒”优惠税制向单独核算的知识产权所得提供低税率,以“关联法”确保实质性研发行为,不设置任何的优惠前置条件。
BEPS下,各国可以自由选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有版权的软件作为优惠对象,但选择其他具有专利特征的知识产权需要完成透明度要求,实际上鼓励了各国对高度创新和高度重要的高质量知识产权进行优惠,全球选择高质量知识产权的优惠税制数量确实呈持续增长趋势,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将税收优惠对象从软件版权转为有版权的软件(仅我国仍基于软件版权),成为了“专利盒”优惠税制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
另外一个特征是,针对所得优惠税制的调整。各国针对“专利盒”所得优惠税制包括特许权使用所得、内嵌特许权使用所得、资本利得以及其他与知识产权转让或使用相关的所得。BEPS行动计划实施后,各国更加倾向于对知识产权的使用所得而不是转让所得进行激励。1)特许权使用所得优惠最为普遍。理论上看,这与市场激励技术转移扩散存在功能性缺陷有关。正如经济学家舒尔茨所言“没有技术扩散,创新便不可能有经济影响”,因此,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已成为各国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此外,与资本利得对应的“转让式转化”相比,特许权使用所得对应的“许可使用式转化”,其生产更为快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