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53 2100 2012

Email:ceo@lianyun.wang

Beijing Four Sentences of Heng Q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横渠四句科技有限公司
跨境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国际技术转让制度借鉴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965天前 | 4674 次浏览 | 分享到:



[1] 2013年9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BEPS行动计划” )中曾声明有害税收实践的打击重点应为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知识产权优惠制度(即“专利盒”优惠税制),并委托有害税收论坛(FHTP)对OECD成员国和伙伴国优惠税制的潜在危害性进行审议。该审议以1998年OECD发布的《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新兴的全球性问题》报告为基础,优先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活动两大要求,① 并分别以“关联法”和强制性自发情报交换加以具体应用。

[2] 我国是唯一未引入“关联法”而通过OECD无害性审议的优惠国家。OECD经多次审议最终认定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具有独特的优惠特征及保障措施,在功能上与“关联法”等同。

[3] 2021最新的美国税收改革提议中,拟降低这一扣除比率。


前面我们谈到了欧洲国家和美国在面向跨境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税收制度,那么我们的邻国韩国和其他的国家有哪些相应的税收政策呢?

()韩国的广泛税收优惠

韩国在亚洲四小龙成功崛起,并产生三星、夏普、现代等诸多创新型企业的同时,税收激励政策在其中功不可没。

韩国也是以所得税为主的国家,也没有专门技术转让法律。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散见于各有关法律之中。其特色的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在于:

1)技术购买税额抵免。韩国企业购买专利或许可证、使用证书或技术诀窍时,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税收资助,曾经规定可以按照总价款的3%(中小企业为7%)享受税收抵免;

2)技术引进免税。为增强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而引进的高新技术,经外国人投资委员会审议认定,自最初支付引进费之日起5年,免征技术提供方的所得税。法定情形具体包括:1)在经济上或技术上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并为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和增强竞争力所紧要的技术;2)首次在国内被引进尚未经过3年的技术或者已经过3年但比已有引进技术设备在经济效果或者技术性能方面更为显著的;3)该技术所需工程主要在国内的。

3)技术转让优惠。对于享有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居民转让或许可该技术取得的收入,或转让技术诀窍收入,均属于韩国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在税额方面因受让方的不同而分为全额免征和减半征收两种:对于受让方为本国人的,给予全额免征所得税;而受让方为外国人,则仅减半征收。

()发达国家的股权激励税收安排

与发达国家股权激励税收制度安排相比,英国美国家税制对于股票期权的概念边界和税制非常清晰,行权或转让税收待遇与持有时间关系密切,如美国规定,符合税法要求的法定股票期权在授予和行权时均不纳税;当股票期权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