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科技成果评价对科技成果转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构建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是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前提。本文将通过对国内外科技成果评价法律法规、评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构建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并优化评价流程和专家遴选体系,旨在提高科技成果评价效率的同时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科技成果评价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前置环节,完善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能提高科技管理水平,优化配置各种资源,从而有助于促进国家的科技事业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科技体系的变革,政府组织的成果鉴定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科技成果评价的多样化需求,故而2016年6月23日科技部出台《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其中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章予以废止,规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委托方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进行,这意味着第三方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已经势在必行。
“科技成果”一词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科技管理相关词汇中并没有类似于“科技成果”的统称,一般以论文、论著、科技报告、专利、技术标准等作为科研项目研发取得的成果。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科技成果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或学术意义)3个特点。科技成果评价就是对科技成果水平和效果的评价,更关注的是研究结果,对于研究过程和研究方式关心度较低。改革之前,科技成果一直采用由政府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的方式,而科技成果需要在市场上流通转化,不仅要明确其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指标,还要明确其市场方面的价值和效益。由于软科学成果和基础理论成果不以成果转化作为评定标准,故而本次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主要聚焦于应用技术成果。
最早的科技评价工作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科技评价的雏形为与科技相关的研究、分析和评价,随后法国、德国、加拿大、日本、丹麦等国也陆续开展科技评价工作。
美国的科技成果评价有完善的立法保障,国会颁布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规范了政府部门的绩效评估活动,其中要求所有联邦机构的科技活动使用绩效评估技术并向公众通报评价结果。针对不同研究项目的特点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评估对象、评估时间范围、评估流程和评估专家等。
以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为例,主要侧重于基础研究类项目,其科技成果评估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考虑:研究水平,主要考察研究者研究方法的好坏;项目在科研上的贡献,主要考察是否可能产生新的发现或发明,或对该领域的科研产生重大影响;实用性,主要考察是否有助于实现某一具体目标,解决某一具体问题,或有助于技术进步;对科学基础设施的贡献,主要考察科研效益、对教育和人才的贡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