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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GF部的科技成果评价主要采取“技术成熟度概念”,细分为九级,所属级别越高说明该技术越成熟,则发展成为成熟产品的可能性越大。
法国
法国的科技评价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国第一部科技法《科技方针与规划法》被视为公共研究机构的根本大法;《科技规划与指导法》从法律上确立了科技评估的地位,其中明确规定评估人员必须对其所作评估负法律责任,若存在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技术创新与科研法》中规定所有公共研究机构应与政府签订涉及整个研究活动的多年期合同,该合同确定研究机构的目标和双方相互的承诺,相应的其实施活动接受政府评估。法国的科技评估活动呈现市场化特征,例如应用型技术成果一般是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市场的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
日本
日本也陆续出台了相应的科技评估法律法规:1995年日本政府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法》,明确了科技评估的地位;1997年日本科学技术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研究开发评价实施办法大纲指针》,极大地推进了日本研究评价体制的建设。以日本学术振兴机构JST为例,其对基础研究项目的执行情况评估是通过对项目成果的后评估来实现的,由JST支持的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对评估进行补充,并向公众介绍研究成果。评估小组按照这几个评价指标对项目进行评估:是否在国际上建立新的研究领域;是否有其他研究机构资助该领域的项目;该项目的设计和管理是否完善;该项目是否创造了价值或取得了创造性的研究成果;该项目是否对日本的研究潜力有提升等。
三、我国科技成果评价现状
政策法规
科技成果评估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主要为《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等,上述法律法规中的指标体系仅列出了一级指标,也未列出指标的具体说明,导致实际使用时易出现解释的差异,且指标权重需要由实际使用者自行定义,故而该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明显不足。
科技成果评估地方性规章主要为《青岛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规范》、《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湖北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规程》、《天津市的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等,上述规章中的指标体系都具有地方特色,和地方经济、特色产业等方面有着很强的联系,不能直接生搬硬套。
(科技成果评价研究备注:本篇文章发表时间虽在科技成果评价改革重要政策出台之前,但该文章系统研究了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相关思路是契合《指导意见》的,对于我们当前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工作有较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