贰|关于资产评估
(一)国有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成立公司,是必须评估备案完成之后才能进行权利转移吗?
理论上,资产评估备案是国资部门对拟入资科技成果价值确定依据的确认,各单位应当在评估备案完成后进行权利转移。实践中,很多单位采取先认缴成立公司,待资产评估备案完成后再进行实缴,这种方式在实质上也是完成评估备案后才进行科技成果权利转移的一种方式。
(二)科技成果出资认缴值和评估值有差异,应该如何处理?
在实践中,签署投资协议时科技成果出资认缴值通常与技术评估值不一致。大家通常认为,出资认缴值高于评估值会有出资不实之嫌,出资认缴值低于评估值有国有资产流失之嫌。我们建议,国有科研机构技术出资作价入股,可在出资协议中写明认缴值与评估值出现差异处理方式,例如可约定,如评估值高于认缴值,则出资对价为项目公司的股权和现金,评估值与认缴值之差由项目公司现金购买;如评估值低于认缴值,由出资方另行使用其他资产补充出资差额,补充出资程序应符合国有科研机构的出资审批程序。
叁|股权奖励的特殊情况
(一)发明人离开单位,原发明的专利转化投资,是否还需要奖励?
离职以后的职务发明人,仍享有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我们建议,单位可以在与科研人员在签订劳动协议时或通过制定管理制度的方式,明确由离职科研人员担任发明人的科技成果在转化后进行奖励的处理方式。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通过约定联系方式进行通知,单位通过EMS、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发明人商讨奖励事宜,并注意保留相关单据、信息作为今后处理纠纷的证据。
(二)股权奖励到外籍课题组长时,公司性质为中外合资,研究所作为事业单位可以持有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吗?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投资者包括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经咨询西安市商务局,事业单位不属于第一条中的“其它经济组织”,不允许直接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