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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国有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出资解析
来源:国资小V 作者:张妍,西科控股高级国资经理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1064天前 | 3806 次浏览 | 分享到:

03

科技成果出资涉及的奖励问题


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本文所指为国有科研机构)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成果形成的股份或比例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奖励给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延伸阅读:国有单位科技创新活动股权激励解析


04

科技成果出资涉及的主要税收问题


(1)单位:在满足相关规定条件后,企业所得所得税可以选择当期纳税或5年分期纳税或选择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纳;免征增值税。

(2)受奖励人:在满足相关规定条件后,获奖人可暂不缴纳分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免征增值税。

延伸阅读:科技成果转化税负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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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出资疑难问题解析

 

壹|关于出资的相关问题


(一)非专利技术是否可以出资?如果可以,技术出资有哪些注意事项?如何认定履行了非专利技术的出资义务?

 非专利技术可以出资设立公司。非专利技术符合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条件要求:可以用货币估、依法转让,且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禁止性规定。

技术出资的注意事项及如何认定履行出资义务如下:

(1)明确出资技术标的,在出资协议中明确技术包含哪些内容,明确标的内涵和外延,而不是用一个非常简单的名称笼统的概括为某某技术,为今后确认交付打下基础。

(2)明确出资技术权属。国有科研机构的非专利技术一般情况下为职务发明,所以出资行为应由技术权利人即国有科研机构进行决策。关于如何证明出资技术权属,可参考深圳市出台的《深圳市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办法(试行)》中要求,技术权利人除须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非专利技术出资承诺书,并承诺该非专利技术为投资人所有、未授予专利、未设置担保等事实。

(3)关于出资到位的界定,概括来讲是交付与权利转移并重,交付优先。非专利技术以技术秘密形式存在,不具有专利技术的公开性,也没有专门部门进行登记,所以非专利技术的交付与权利转移与专利技术不同。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因此我们认为,出资者转移、交付技术权利需要与受让公司(即拟入股的公司)签订书面转让技术协议,协议应附技术资料、向出资者的承诺等书面文件。签订协议后,出资方按照协议要求提供技术成果的有关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