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53 2100 2012

Email:ceo@lianyun.wang

Beijing Four Sentences of Heng Q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横渠四句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国有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出资解析
来源:国资小V 作者:张妍,西科控股高级国资经理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1064天前 | 3807 次浏览 | 分享到:

就某个具体项目而言,技术方可能承担以上一项或几项出资义务。究竟承担哪些义务,承担程度如何,都需要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约定不同,承担的义务和验收标准也就不同。当完成以上转移和交付的程序后,应进行书面验收确认,作为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如有条件,非专利技术出资可引入验资程序,由独立第三方证明出资到位情况。

另外,合作各方还应约定技术价值变动后的利益调整,技术不同于其他财产,它的价值变化很大,在不同的时间和地区,不同的配套条件下,同样的技术带来的收益是不同,因此需要交易各方事先就技术价值变动约定好处理办法。

(二)专利申请权是否可以出资?如果以专利申请权出资,专利将来未获授权,是否会被认定为出资不实?

专利申请权可以用于出资。《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合同法》第339条规定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由此可见,专利申请权是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可用于出资、转让等行为。

如果专利申请出资后专利申请被驳回,出资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双方应在出资协议中约定减轻可能承担的责任及补救措施。例如在专利申请被驳回时,出资人可以替代性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补足出资或者根据该专利申请权的出资金额相应减资。或者在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将专利申请中的技术作为技术秘密出资。

(三)专利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资?如果以专利使用权入股,怎样才算是出资到位?

关于专利使用权的出资,从法律角度来看,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均未明确排除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可能性,在地方工商部门的政策性文件中总体导向也是要拓宽非货币出资的方式和种类,只要可以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且法律、法规不禁止的非货币性资产都可以作价出资。上海市工商局2016年出台的《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开展专利使用权、域名权等新类型知识产权出资试点工作。在实践中,200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03)一中民初字第9658号)认定万钧开发部作为氧立得公司出资方将“氧气发生器和氧气发生剂的配方、专利使用权和商标使用权进行出资”的行为有效;2011年在中小板上市的罗普斯金(002333),在第四次增资时采取的是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方式。

同样,关于衡量专利使用权出资到位的标准是交付与权利转移并重,交付优先。专利使用权转让协议是交付与权利转移的基础。依照协议安排,完成出资行为后,应进行书面验收确认,作为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