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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家核心技术监管体系及其对中国投资者韩国并购项目的影响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842天前 | 977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经审查及审议后决定是否受理申报,并通知对象机构的负责人。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在受理申报时,可以附加有关跨境并购的条件、期限、负担等必要的附带条款和建议事项。

  • 听取对象机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可以听取对象机构的意见:


① 批准申请的审议;

② 申报的审议;

③ 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跨境并购的中止、禁止、恢复原状等措施的审议;

④ 上述措施给对象机构造成的损害的审议;

⑤ 未经批准、不当批准、未申报或虚假申报等的跨境并购的中止、禁止、恢复原状等的审议。


委员会就上述第③项或第⑤项跨境并购的中止、禁止、恢复原状等的审议拟听取技术持有机构意见的,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要求该技术持有机构的负责人出席会议。 

  • 专门委员会审查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以对批准申请或申报要求各领域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还可以向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对象机构的负责人要求提交资料等提供必要的协助。此时,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及对象机构的负责人,除非有特殊事由,应当予以协助。


III. 事前审查


拟进行跨境并购活动时,就该跨境并购对下列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申请事前审查。


① 该国家核心技术是否涉及国家安全;

② 该跨境并购是否属于批准对象及申报对象;

③ 其他有关该跨境并购有疑问的事项。


申请事前审查的对象机构,应当提交国家核心技术跨境并购事前审查申请书,并附上下列各项文件:


① 拟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外国人名称、主要股东情况、销售额、资产总额及业务内容相关资料;

② 关于跨境并购的内容及相关市场情况的资料;

③ 国家核心技术的用途和性能相关技术资料;

④ 国家核心技术的提供条件和方法相关资料;

⑤ 有关使用国家核心技术的相关产品的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的资料;

⑥ 其他作为跨境并购的事前审查所需文件,例如:对象机构的申请公文、对是否属于国家核心技术进行判定的资料、接受国家资助的研究开发费用相关资料;


收到上述申请的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将其结果书面告知(包含电子文书)申请人。然而,如果需要对申请判定的技术进行技术审查,其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内。国家核心技术的事前审查判定的有效期为1年。


IV. 未经批准或申报实施跨境并购时的监管措施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认为批准、申报对象国家核心技术的泄露会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在与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协商后,经委员会审议,可以责令对跨境并购采取中止、禁止、恢复原状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