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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有关使用国家核心技术的相关产品的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的资料;⑦ 接受国家资助的研究开发费用相关资料。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收到对象机构就批准对象的申报并对该跨境并购启动批准程序的,应当在受理申报书之日起45日内,与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商议后,经委员会审议,将该结果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件)告知申报人及拟进行该跨境并购活动的外国人。但是,如果需要对批准对象国家核心技术进行技术审查,该等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算入前述期限内。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在批准过程中,可以要求拟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外国人提交所需资料等,提交资料所需时间不算入前述期限内。 2) 批准对象以外申报 对批准对象以外的跨境并购进行申报的技术持有机构,应当提交国家核心技术跨境并购申报书,并附上下列文件:① 与跨境并购相关的合同或计划书(仅适用于技术持有机构拥有的情形);② 拟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外国人名称、主要股东情况、销售额、资产总额及业务内容相关资料;③ 关于该跨境并购的内容及相关市场情况的资料;④ 国家核心技术的用途和性能相关技术资料;⑤ 国家核心技术的提供条件和方法相关资料;⑥ 有关使用国家核心技术的相关产品的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的资料。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收到申报后,应当在申报书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查该国家核心技术的泄露是否会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并将该结果以书面(包括电子文件)形式告知申报人及拟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外国人。认为可能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在通报结果之日起30日内,与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协商后,经委员会审议,责令该申报人及拟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外国人就跨境并购采取中止、禁止、恢复原状等措施。但是,如果需要对该国家核心技术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算入前述期限内。 对跨境并购申报的审议,具体按照如下情形处理:①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审查跨境并购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后,决定受理申报;②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以要求各领域专门委员会进行事前审查;③ 对象机构的负责人在审查过程中被要求追加提交除申报时提交的文件以外的资料或被要求出席的,除非有特殊事由,应当予以遵从;④ 除对象机构以外,专门委员会还可以要求利害关系人、参考人、相关专家等直接出席并听取意见。⑤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认为因申报对象国家核心技术的技术持有机构的跨境并购所导致的国家核心技术的泄露会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与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协商后,经委员会审议,可以就跨境并购责令采取中止、禁止、恢复原状等措施。
⑥ 有关使用国家核心技术的相关产品的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的资料;
⑦ 接受国家资助的研究开发费用相关资料。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收到对象机构就批准对象的申报并对该跨境并购启动批准程序的,应当在受理申报书之日起45日内,与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商议后,经委员会审议,将该结果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件)告知申报人及拟进行该跨境并购活动的外国人。但是,如果需要对批准对象国家核心技术进行技术审查,该等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算入前述期限内。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在批准过程中,可以要求拟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外国人提交所需资料等,提交资料所需时间不算入前述期限内。
2) 批准对象以外申报
对批准对象以外的跨境并购进行申报的技术持有机构,应当提交国家核心技术跨境并购申报书,并附上下列文件:
① 与跨境并购相关的合同或计划书(仅适用于技术持有机构拥有的情形);
② 拟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外国人名称、主要股东情况、销售额、资产总额及业务内容相关资料;
③ 关于该跨境并购的内容及相关市场情况的资料;
④ 国家核心技术的用途和性能相关技术资料;
⑤ 国家核心技术的提供条件和方法相关资料;
⑥ 有关使用国家核心技术的相关产品的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的资料。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收到申报后,应当在申报书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查该国家核心技术的泄露是否会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并将该结果以书面(包括电子文件)形式告知申报人及拟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外国人。认为可能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在通报结果之日起30日内,与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协商后,经委员会审议,责令该申报人及拟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外国人就跨境并购采取中止、禁止、恢复原状等措施。但是,如果需要对该国家核心技术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算入前述期限内。
对跨境并购申报的审议,具体按照如下情形处理:
①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审查跨境并购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后,决定受理申报;
②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以要求各领域专门委员会进行事前审查;
③ 对象机构的负责人在审查过程中被要求追加提交除申报时提交的文件以外的资料或被要求出席的,除非有特殊事由,应当予以遵从;
④ 除对象机构以外,专门委员会还可以要求利害关系人、参考人、相关专家等直接出席并听取意见。
⑤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认为因申报对象国家核心技术的技术持有机构的跨境并购所导致的国家核心技术的泄露会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与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协商后,经委员会审议,可以就跨境并购责令采取中止、禁止、恢复原状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