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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在批准时,可以附加有关跨境并购的条件、期限、负担等必要的附带条款和建议事项。II. 涉及国家核心技术的跨境并购应进行申报的情形A. 应就批准对象进行申报的情形拥有获得国家研究开发费用支持而开发的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机构得知下列外国人(下称“外国人”)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应当及时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申报。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收到对象机构的申报时,可以要求拟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外国人对批准程序予以协助,除非有特殊事由,外国人应当予以遵从。① 不具有大韩民国国籍的个人;② 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法人;③ 代理外国政府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的机关;④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等办理开发性金融业务的国际组织;⑤ 办理或代理对外投资业务的国际组织。B. 就批准对象以外的情形进行申报的情形 拥有、管理批准对象以外的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机构拟进行下列跨境并购活动的,应当事前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申报。① 外国人拟单独或与以下主体合计持有拥有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机构的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股权(包括将来转换为股份或股权、或认购股份或股权的权利)(包括拟持有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情况下,作为股份的最多持有者对聘任高管或经营产生支配性影响的情形);i) 外国人的配偶、规定范围内的血亲和姻亲;ii) 外国人可以单独或通过与主要股东或与主要权益持有人的合同或协议对组织变更或投资新业务等主要决策或业务执行产生支配性影响的公司;iii) 外国人可以单独或通过与主要股东或主要权益持有人的合同或协议任免代表,或聘任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高管的公司② 外国人通过受让、租赁技术持有机构全部或主要部分业务,或以托管经营的方式经营技术持有机构的情形;③ 外国人通过向技术持有机构提供借款或捐助,对聘任过半数以上高管产生支配性影响的情形;④ 得知外国人进行跨境并购的情形。C. 跨境并购申报的提交及审议 1) 就批准对象进行申报 申报跨境并购的技术持有机构,应当提交国家核心技术跨境并购申报书,并附上下列各项文件:① 与跨境并购相关的合同或计划书(仅适用于技术持有机构拥有的情形);② 拟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外国人名称、主要股东情况、销售额、资产总额及业务内容相关资料;③ 关于该跨境并购的内容及相关市场情况的资料;④ 国家核心技术的用途和性能相关技术资料;⑤ 国家核心技术的提供条件和方法相关资料;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在批准时,可以附加有关跨境并购的条件、期限、负担等必要的附带条款和建议事项。
II. 涉及国家核心技术的跨境并购应进行申报的情形
A. 应就批准对象进行申报的情形
拥有获得国家研究开发费用支持而开发的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机构得知下列外国人(下称“外国人”)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应当及时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申报。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收到对象机构的申报时,可以要求拟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外国人对批准程序予以协助,除非有特殊事由,外国人应当予以遵从。
① 不具有大韩民国国籍的个人;
② 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法人;
③ 代理外国政府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的机关;
④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等办理开发性金融业务的国际组织;
⑤ 办理或代理对外投资业务的国际组织。
B. 就批准对象以外的情形进行申报的情形
拥有、管理批准对象以外的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机构拟进行下列跨境并购活动的,应当事前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申报。
① 外国人拟单独或与以下主体合计持有拥有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机构的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股权(包括将来转换为股份或股权、或认购股份或股权的权利)(包括拟持有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情况下,作为股份的最多持有者对聘任高管或经营产生支配性影响的情形);
i) 外国人的配偶、规定范围内的血亲和姻亲;
ii) 外国人可以单独或通过与主要股东或与主要权益持有人的合同或协议对组织变更或投资新业务等主要决策或业务执行产生支配性影响的公司;
iii) 外国人可以单独或通过与主要股东或主要权益持有人的合同或协议任免代表,或聘任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高管的公司
② 外国人通过受让、租赁技术持有机构全部或主要部分业务,或以托管经营的方式经营技术持有机构的情形;
③ 外国人通过向技术持有机构提供借款或捐助,对聘任过半数以上高管产生支配性影响的情形;
④ 得知外国人进行跨境并购的情形。
C. 跨境并购申报的提交及审议
1) 就批准对象进行申报
申报跨境并购的技术持有机构,应当提交国家核心技术跨境并购申报书,并附上下列各项文件:
① 与跨境并购相关的合同或计划书(仅适用于技术持有机构拥有的情形);
② 拟进行跨境并购活动的外国人名称、主要股东情况、销售额、资产总额及业务内容相关资料;
③ 关于该跨境并购的内容及相关市场情况的资料;
④ 国家核心技术的用途和性能相关技术资料;
⑤ 国家核心技术的提供条件和方法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