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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家核心技术监管体系及其对中国投资者韩国并购项目的影响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842天前 | 9782 次浏览 | 分享到:

③ 审议对未批准或不当批准及未申报或虚假申报等的出口中止、出口禁止、恢复原状


  • 专家委员会审查等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就批准申请或申报请不同领域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可向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对象机构的负责人请求提交资料等提供必要协助。此时,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及对象机构的负责人无特别事由应对此予以协助。


IV. 例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国家核心技术的出口批准申请及出口申报对象:


① 公开于一般公众的技术或以公开于一般公众为目的的用于海外研讨会、学会发表、教学等的下列各项技术:

a) 通过书籍、定期刊物等印刷物的形式或网页等电子形式等,已经向一般公众公开的技术;

b) 在参观学习、教学、展会等向一般公众公开的场所通过口头或行为转移的技术;

c) 发送学会发表资料或展会发放资料,向定期刊物投稿等以向一般公众公开为目的转移的技术;

d) 公开源代码的程序。

② 国内企业的研究人员、大学教授等参与与外国企业及机构进行的不涉及国家核心技术的研究,或者参与没有实质性的国家核心技术转移的研究;

③ 申请或注册海外专利所需的申请明细书、补充资料(如被通报拒绝理由的,包括意见书)等最低限度的技术提供。


V. 未经批准或申报出口国家核心技术时的监管措施


对于拥有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机构未取得批准或以不当方式取得批准出口国家核心技术时,或未申报属于申报对象的国家核心技术或虚假申报出口国家核心技术时,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委托情报侦察机关1的负责人委托调查,将调查结果报告至委员会后,经委员会审议对该国家核心技术责令采取中止出口、禁止出口、恢复原状等措施。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责令该对象机构对国家核心技术采取中止出口、禁止出口、恢复原状等措施的,应当将该事实通报情报侦察机关的负责人。

收到上述命令的对象机构的责人,应当在采取相应措施后15日内,将其结果通报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 

委员会如果拟听取有关国家核心技术中止出口、禁止出口、恢复原状等的审议相关对象机构的意见,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要求出席的事实通报给其对象机构的负责人。


韩国国家核心技术与跨境并购

I.  涉及国家核心技术的跨境并购应获得批准的情形


拥有获得国家研究开发费用支持而开发的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机构拟进行下列跨境收购、合并、合作投资等外国人投资(下称“跨境并购”)时,应当事前获得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的批准。


① 外国人拟单独或与以下主体合计持有拥有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机构(下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