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用商务技术,实现行业批量应用用户(或者纵向用户的行业代理机构)和产业引导基金决策管理主体的信息共享、决策同步、利益共享,打造“以销定融”和“天使用户共享项目股权增值资本利得”的成果转化商业模式。一般的工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主要采用“先投后销”的传统模式,无法回答好“投资了卖不出去”的问题,经营管理层决策压力和经营风险较大;销售机制上,仅能够给予销售代理提成,早期行业用户的“天使”身份无法获得资本利得收益;“以投扩销、证券化套利”的商业资本驱动模式,难以适应转化项目的中早期特点,导致大规模的商业性资本和一些具有较强商业化特征的引导基金在正常的决策程序中,难以参与投资。
二、“转化项目+”供应链体系和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市场
投资强度和纳税两个指标,也是高新区招商引资的重要考核内容。可以利用“转化项目+”军工供应链体系、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市场,解决这个问题。
(一)“转化项目+”供应链项目VS央企自投项目
中央企业设立三级公司的审批权限在二级公司,重大项目甚至需要集团审批,程序上十分繁琐;同时,成果转化项目的外溢特征与国资委“聚焦主责主业”的政策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因此,通过军工集团在地方投资,一般作为作为央企和地方高层次推动合作、一事一议的方式实施。较大规模的投资,可以由军工集团大院大所的民营供应商来具体承担,满足政府的投资强度指标。
“转化项目+”供应链项目虽然简化了决策流程,但提出了三个新的要求:(1)需要完善军工集团大院大所高层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并做好本单位的业绩补偿。(2)军工集团知识产权专利转化职能线条与供应链管理线条职能交叉,需要由科工局机关和集团纵向职能的指导、协调下突破内部信息边界,实现“转化+”供应链项目的“清单化管理”。(3)一般需要政府设立兼具招商引资和成果转化功能的产业引导基金,基金的投资决策、运营和分配机制,要引入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和国有政策性咨询机构的两套机制,以协调“投资强度门槛与纳税对赌要求”、“基金目标收益率”、“早期项目融资”经营目标互斥的矛盾,和国有机构开展非标准化投资业务的代理问题。
(二)“转化项目+”上市公司联合体VS两类转化项目
军队单位专利技术转移转化项目是军队单位技术科研体系培育的经济资源,虽然一般具有较强的技术先进性,部分项目可能还具有明确的应用场景和市场需求,但在规模化生产之前难以在财务报表上体现盈利能力。因为体制机制限制和人员流动的因素,军队单位专利技术转移转化项目和产业、投资部门的对接,主要由个人行为实施,组织化程度较低,交易成本和合规风险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