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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技术熟化度高的科技成果,鼓励高校院所取消或简化商务谈判,“先技术转化、后收益分享”,允许企业先试后买或实施期权许可,制定满足不同技术需求的格式条款合同。针对重大技术突破、但转化风险较大的科技成果,鼓励高校院所发挥自身的“杠杆撬动效应”,亲自创办衍生企业或鼓励科研人员在职创业,加快新技术的示范应用与市场突破。
(2)快速转化实施体系必须坚持以组织为主、个人为辅的策略。科技成果转化中,组织的优势在信息发布与最佳转化对象获取,个人的优势体现在克服信息不对称方面。快速转化机制意在暂时搁置信息不对称问题,首先快速搜寻潜在转化对象,这需要更多发挥组织层面的信息优势。基于此,当前我国正如火如荼开展的产权制度改革,在不断加码科研人员谈判能力的同时,应注重组织-个人之间的权力平衡,恢复对大学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信任,不可过度削弱组织权威性,以免彻底破坏大学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