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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支持高水平国际期刊建设。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发挥区域教育、科技、人才资源优势,提升国际科技期刊的学术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支持创办新刊,按照不超过期刊创办总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重点期刊成长,按照不超过每年期刊建设总预算的20%给予支持,连续支持3年,总金额不超过60万元。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资金来源及支持方式。本措施所有支持资金由怀柔区财政予以资金保障。资金管理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并接受科技、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及管理机制。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在全区范围开展科技项目征集。与本区各级同类政策不一致的或同时满足本政策措施不同款项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简化申报审批服务流程,对政府系统内部可查的申报材料进行梳理并免予提交。 第十九条 解释权及有效期。本措施由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1年。怀柔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指南依托《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怀政发﹝2024﹞16号)和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怀柔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制定怀柔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指南。一、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一)申报条件1.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2.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要求。(二)申报材料要求1.申报单位自愿填写相关材料,承诺相关事项,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2.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频道(https://zhengce.beijing.gov.cn),选择对应的项目提交电子版申报资料。二、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内容(一)支持“揭榜挂帅”科研攻关聚焦高端科学仪器和传感器、新能源新材料、生命健康等重点产业领域,支持开展科技创新研究项目。采取“揭榜挂帅”方式,按照不超过签订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第一种支持模式:按照发榜单位与揭榜单位签订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0%给予发榜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1.发榜单位申报材料内容:(1)《怀柔区“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发榜申报书》;(2)《技术开发(委托)合同》;(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如审计报告未列明研发费用支出金额的,还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支持高水平国际期刊建设。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发挥区域教育、科技、人才资源优势,提升国际科技期刊的学术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支持创办新刊,按照不超过期刊创办总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重点期刊成长,按照不超过每年期刊建设总预算的20%给予支持,连续支持3年,总金额不超过6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资金来源及支持方式。本措施所有支持资金由怀柔区财政予以资金保障。资金管理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并接受科技、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及管理机制。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在全区范围开展科技项目征集。与本区各级同类政策不一致的或同时满足本政策措施不同款项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简化申报审批服务流程,对政府系统内部可查的申报材料进行梳理并免予提交。
第十九条 解释权及有效期。本措施由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1年。
依托《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怀政发﹝2024﹞16号)和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怀柔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制定怀柔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指南。
一、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
2.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要求。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单位自愿填写相关材料,承诺相关事项,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频道(https://zhengce.beijing.gov.cn),选择对应的项目提交电子版申报资料。
二、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内容
(一)支持“揭榜挂帅”科研攻关
聚焦高端科学仪器和传感器、新能源新材料、生命健康等重点产业领域,支持开展科技创新研究项目。采取“揭榜挂帅”方式,按照不超过签订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第一种支持模式:按照发榜单位与揭榜单位签订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0%给予发榜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1.发榜单位
申报材料内容:
(1)《怀柔区“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发榜申报书》;
(2)《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如审计报告未列明研发费用支出金额的,还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