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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968天前 | 76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图1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系统分析模型


从图1可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有三条途径:一是科技成果供方(可经服务方)将科技成果转移到企业,由企业组织转化;二是科技人员通过兼职兼薪、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等途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三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企业或小试、中试、熟化等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上述三条途径不是独立的,科技成果经中试熟化后,仍须由企业实施转化。无论哪一条途径,科技人员都须参与,只是参与程度不同而已。

3、高校院所须提高科技成果供给能力


高校院所供给的科技成果质量越高,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的效率越高,则转移转化成效越高。科技成果质量由技术研发水平和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两方面因素决定,科技成果转移效率由研发与转化的衔接度、转移转化制度健全程度和技术转移体系建立健全程度三方面因素决定的。

如图2所示,科研人员发明披露及技术转移机构对科研人员披露的发明创造进行评价,这是研发与转化的衔接点,通过成果评价既促进科研人员提高技术研发水平,又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技术转移机构制订转化方案,并找到承接对象、选择转化方式、确定成果定价方式并进行定价、合同条款谈判并签约等流程,须在实操中不断优化,并由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作出规定。这个流程能否有效运行,取决于高校院所的技术转移体系(包括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人才队伍等)的建立健全程度及其运行效率。


图2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图


对于高校院所的研发与成果转化,《科技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科技进步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发挥高等学校在科学技术研究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第五十一条规定科研机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这两条分别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活动作出了规定。《科技进步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上述两条规定都强调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和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一条规定,高校院所应当统筹研发与成果转化。总之,高校院所须创造性地落实上述规定,一是加强高水平研发,二是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三是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四是建立和健全技术转移体系。四措并举,可大力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