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办公室发布年度长三角联合攻关指南。进入储备库的牵头单位以任务形式,项目(课题)制方式确定子课题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等其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核心团队等,在国科管平台上进行申报。项目承担单位中应包括三省一市两地及以上的单位。
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共同构建跨学科、跨领域、跨区域的创新联合体,组织高校院所、产业链上下游单位、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实施攻关任务。任务应以关键技术解决、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等为目标。
第十三条(受理推荐)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办公室安排相关机构受理申报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相符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通过后进入评审环节。形式审查不通过的,可在一定期限内通知项目牵头单位补交相关材料,如未按期补交的,形式审查不予受理。工作专班负责集中推荐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相关机构会同三省一市科技厅(委)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评审专家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评审频次为1-2次/年。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三省一市科技厅(委)共同确定拟立项名单,提交工作专班审议。审议通过的,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办公室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并由三省一市科技厅(委)分别与所辖地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课题)任务书和合同。
第十六条(资金使用)项目立项时,三省一市科技厅(委)统筹资金预算实际,按照不高于项目投入的30%,基于需求方所在地相关管理办法落实支持资金。项目验收前,需求方支付解决方的费用不低于双方签订合同额的80%。资金使用应符合中央、地方科研项目经费相关管理规定,探索项目经费“包干制”,激发科研团队创新创造活力。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按年度报送实施情况,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不同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由项目牵头单位所在地科技厅(委)落实项目管理、验收等工作。推进组配合做好协调保障和服务沟通等工作,及时跟踪评判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
三省一市科技厅(委)建立绩效创新导向的成果评价机制,项目验收时,应突出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引导社会资本支持联合攻关项目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九条(监督评估)按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和流程要求组织开展监督评估工作。接受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项目信用信息纳入国家和三省一市科研信用记录管理,作为今后参加有关项目(课题)申报和管理等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