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53 2100 2012

Email:ceo@lianyun.wang

Beijing Four Sentences of Heng Q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横渠四句科技有限公司
韩国国家核心技术监管体系及其对中国投资者韩国并购项目的影响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842天前 | 9781 次浏览 | 分享到:


① 运营产业技术保护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等相关业务;

② 指定、变更、解除及判定是否为国家核心技术等相关业务;

③ 国家核心技术的出口及事前审查等相关业务;

④ 拥有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机构的跨境收购、并购等相关业务;

⑤ 国家核心技术登记相关业务。


VII. 保护措施


为防止国家核心技术泄露,拥有、管理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机构的负责人应采取以下各项措施:


① 设置保护区域、出入许可或出入时检查随身物品;

② 就涉及国家核心技术专业人员的离职管理及签订保密协议;

③ 其他为防止国家核心技术泄露所需的事项,例如:对国家核心技术赋予保护等级及制定安保管理规定、指定国家核心技术管理负责人及安保专门负责人员、对国家核心技术保护区域的通信设施与通信手段的安保、对国家核心技术相关信息处理过程与结果相关资料的保护、涉及国家核心技术专业人员的区分及管理、实施对涉及国家核心技术专业人员的安保教育、构建对国家核心技术泄露事故的应对体系等。


任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妨碍或回避上述保护措施。


韩国国家核心技术的出口管制

I. 技术出口应取得批准的情形


拥有获得国家研究开发费用支持而开发的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机构拟向外国企业以出售或转移等方式出口该国家核心技术时,应获得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的批准。

其中“出售、转移”等方式是指下列方式:


① 向外国企业等出售国家核心技术;

② 通过向外国企业等传输资料、转让、技术指导、委托研究、委托生产、长期派遣人员等方式,实现国家核心技术的转移;

③ 以向外国机构等实质性转移、共享国家核心技术为目的进行的研讨会、讲座、学术发表等与特定机构进行技术合作或信息交流;

④ 参与实质性转移、共享国家核心技术的与外国企业等的研究及共同研究(包括外国企业等承担研究开发费用进行的国家核心技术相关国际共同研究);

⑤ 允许转让或许可实施属于国家核心技术的专利权的同时,同步转移相关商业秘密等非公开技术;

⑥ 转让属于国家核心技术的专利权、设置独占实施权等,向受让人或实施权人转移对该项技术的实质性、排他性支配权;

⑦ 向外国政府及机构等提供有关国家核心技术的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及可行性分析、可靠性验证等的研究服务资料;

⑧ 向外国政府及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核心技术的海外认证、许可所需的技术资料;

⑨ 为向外国法院、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等起诉、应对诉讼,提供国家核心技术资料;

⑩ 允许外国企业等对云服务或类似服务中存储的国家核心技术赋予访问权限、查阅、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