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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核心技术 “国家核心技术”是指在国内外市场中所占的技术、经济价值高或相关产业的潜在成长力高的,如泄露至海外可能会对国家的安全保障及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技术,具体根据《关于防止产业技术泄露及保护的法律》第9条的规定予以指定。 3) 国家研究开发事业 “国家研究开发事业”指根据《科学技术基本法》第11条的规定,由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长官推进的研究开发事业。 4) 对象机构 “对象机构”是指拥有产业技术的企业、研究机关、专业机关、大学等。II. 界定标准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及相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可参考以下事项选定国家核心技术:① 该技术对国防重要性等国防、治安等的影响;② 掌握该技术的难度、对该产业成长产生的影响、产业的对外竞争力等对该技术领域的影响;③ 相关产业的波及效果等对整体产业的影响;④ 对出口、雇佣、区域经济等国民经济基础及经济福利的影响;⑤ 其他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认为重要的事项。III. 国家核心技术的指定、变更及解除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指定国家核心技术,或变更范围或内容,或解除指定时,应对此进行公告。 1) 指定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以选定需要指定为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技术(下称“指定对象技术”),或自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接到其所管辖的指定对象技术的选定及通报时,经委员会审议可指定为国家核心技术。此时,若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选定的指定对象技术属于其他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管辖,应在委员会审议前与该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协商。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及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在选定指定对象技术时,应综合考虑该技术对国家安全及国民经济产生的波及效果、相关产品的境内外市场份额、该领域的研究动向及与技术扩散的协调程度等,并在最小限度范围内选定。 2) 变更及解除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选定其认为需要变更国家核心技术的范围或内容,或需要解除指定的技术,或自相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收到就其管辖的国家核心技术的范围或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指定的请求时,可通过委员会的审议予以变更或解除。此时,若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选定的技术属于其他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管辖,应在委员会审议前与该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协商。 即,(i)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在国家核心技术符合以下各项中任意一项时,可以在审查其妥当性后选定其认为需要变更范围或内容或解除指定的技术;(ii)相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其管辖的国家核心技术符合以下各项中任意一项时,可以在审查其妥当性后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请求变更国家核心技术的范围或内容或解除指定:
2) 国家核心技术
“国家核心技术”是指在国内外市场中所占的技术、经济价值高或相关产业的潜在成长力高的,如泄露至海外可能会对国家的安全保障及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技术,具体根据《关于防止产业技术泄露及保护的法律》第9条的规定予以指定。
3) 国家研究开发事业
“国家研究开发事业”指根据《科学技术基本法》第11条的规定,由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长官推进的研究开发事业。
4) 对象机构
“对象机构”是指拥有产业技术的企业、研究机关、专业机关、大学等。
II. 界定标准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及相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可参考以下事项选定国家核心技术:
① 该技术对国防重要性等国防、治安等的影响;
② 掌握该技术的难度、对该产业成长产生的影响、产业的对外竞争力等对该技术领域的影响;
③ 相关产业的波及效果等对整体产业的影响;
④ 对出口、雇佣、区域经济等国民经济基础及经济福利的影响;
⑤ 其他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认为重要的事项。
III. 国家核心技术的指定、变更及解除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指定国家核心技术,或变更范围或内容,或解除指定时,应对此进行公告。
1) 指定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以选定需要指定为国家核心技术的对象技术(下称“指定对象技术”),或自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接到其所管辖的指定对象技术的选定及通报时,经委员会审议可指定为国家核心技术。此时,若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选定的指定对象技术属于其他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管辖,应在委员会审议前与该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协商。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及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在选定指定对象技术时,应综合考虑该技术对国家安全及国民经济产生的波及效果、相关产品的境内外市场份额、该领域的研究动向及与技术扩散的协调程度等,并在最小限度范围内选定。
2) 变更及解除
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选定其认为需要变更国家核心技术的范围或内容,或需要解除指定的技术,或自相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收到就其管辖的国家核心技术的范围或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指定的请求时,可通过委员会的审议予以变更或解除。此时,若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选定的技术属于其他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管辖,应在委员会审议前与该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协商。
即,(i)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在国家核心技术符合以下各项中任意一项时,可以在审查其妥当性后选定其认为需要变更范围或内容或解除指定的技术;(ii)相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其管辖的国家核心技术符合以下各项中任意一项时,可以在审查其妥当性后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请求变更国家核心技术的范围或内容或解除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