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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Four Sentences of Heng Q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横渠四句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本市国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化 推进知识产权要素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1065天前 | 4889 次浏览 | 分享到:


  1.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股企业,包括: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上述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上述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是指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公办高校和科研机构。


  3.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本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取得《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卫生机构。


  (四)知识产权交易机构


  为本市国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提供服务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应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名称中含交易所(中心)字样,经营范围中含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交易服务经营项目。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保证交易的规范开展,制订交易规则、交易制度、工作流程,核定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四、组织实施


  (一)规范决策程序


  交易主体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交易与投资行为。不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


  交易主体应当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行为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二)开展定价评估


  本市国有企业将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三)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


  1.本市国有企业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所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所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完成后,涉及产权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