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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 | 哈佛大学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特点:对象明确、方式明确、较高的“反哺”比例
来源:秋凡科转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1078天前 | 2974 次浏览 | 分享到:

(6) 所得收益的转移。不管创造者的雇佣身份如何,其收益的个人所得部分都将支付给个人,而科研经费则不能转出学校,科研经费拨给所在实验室或系,可以随着个人在校内实验室或系的调动而转移。

(7) 明确的可分配收益。将成果收益的经费与其他横向科研经费区分开单独管理,同时,哈佛大学要在成果收益经费到校的基础上扣除校方为此成果转化所付出的经费。

(8) 明确的创造者之间分配方式。哈佛大学对多名创造者之间的分配方式提供了更为明确的分配方案,不管是何种形式的成果获得的收益,均以协议为依据进行分配;如果成果形式不同(专利或非专利),则或平均分配或由实验室负责人决定,如有异议则可通过学校知识产权委员会进行仲裁。

(9) 相对较高的“反哺”比例。哈佛大学在标准分配方案中除了管理费提成15%外,还规定了实验室、学院、学校可以从中获得的收益比例达42.5%,与管理费合计为57.5%;此外在研发促进基金成果收益分配方案中,实验室、学院、学校获得收益比例共30%,研发促进基金获得收益比例为20%,合计为50%。概括来看,哈佛大学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时,创造者的个人收益一般约为30%左右, 归入学校各级各部门的收入约55%左右,其余作为创造者后续的科研经费约占15%。哈佛大学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条例细节体现出的主要原则精神即:对象明确、多劳多得、资源公平

笔者认为,哈佛大学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三大特点:对象明确、方式明确、较高的“反哺”比例。学校、学院和发明人及其团队等利益主体的目标不尽相同,但其一个共同目标是促进成果转化,并且相互关联、各有所长、相互作用难以替代,通过利益纽带将其连接在一起并设置了合理的收益分配比例,从而形成了利益均衡的收益分配模式。

只有利益均衡并且有助于让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共赢的收益分配模式,才能做大科技成果转化这块“蛋糕”。